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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备考提示
国际经济法在最近五年的平均分值为16分,国际经济法侧重在理解方面,其考题大多相当灵活,仅仅看法条是不够的,必须认真学习教材中的相关理论。
【2013年大纲变化】
与2012年相比,2013年国际经济法部分以修订完善为主,大纲没有新增考点,教材部分依据最新法律法规变化做了完善和修订。
【经典试题】
1.甲公司依运输合同承运一批从某国进口中国的食品,当正本提单持有人乙公司持正本提单提货时,发现货物已由丙公司以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走。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应适用交货地法律
B.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C.甲公司对因无正本提单交货造成的损失按货物的成本赔偿
D.丙公司提走了货物,不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
答案:B
解析: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可知,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可见,具体法律适用,首先要看要求承运人承担何种责任,然后再进行确定。选项B正确,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
2.中国甲公司向日本乙公司购买成套机器设备, 双方约定CIF价格,并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 2005年7月10日,买方中国甲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信用证上载明2005年7月25日之前卖方乙公司要将机器设备装船发运。2005年7月27日,日本乙公司向银行提交了与信用证表面相符的单据,其中提单上记载该批成套机器设备由某船运公司的“金顺”号运输。但是,买方中国甲公司查明当时“金顺”号尚在非洲运货,提单系日本乙公司与承运人串通伪造。中国甲公司决定采取措施维护本公司的利益,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几项?
A.中国甲公司可以待银行向日本乙公司付款后,以单据系伪造为由拒绝向银行付款
B.日本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信用证欺诈,中国甲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C.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D.中国甲公司也可以以基础交易欺诈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将与案件有关的开证行、议付行或者其他信用证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列为第三人
答案:BCD
解析:由于银行仅负表面审查单据的义务,所以当卖方日本乙公司提交与信用证表面相符的单据时,银行应付款,银行对卖方所提交单据的真伪性免责。所以一旦银行基于单证相符、单单相符而付款,开证申请人中国甲公司无权以单据系伪造为由拒绝向银行付款,所以A项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9条的规定,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有信用证欺诈的情形,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所以B项正确。
根据该规定第13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裁定,所以C项正确。
除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下款项外,买方中国甲公司也可以基于其与日本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维护其利益,根据该规定第14条的规定,当事人以基础交易欺诈为由起诉的,可以将与案件有关的开证行、议付行或者其他信用证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列为第三人;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也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所以D项正确。
3.某国出口到中国的铜版纸质优价廉,给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了损害。为此,这些产业的一部分生产者向商务部提出了进行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还有一些反对进行反倾销调查,另外的没有表态。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反倾销调查申请者的产量应占支持者和反对者总产量的50%以上,同时申请者的产量不得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
B.如果商务部经过调查,发现进口铜版纸的倾销幅度低于5%,则应当中止反倾销调查
C.如果初裁决定倾销成立,即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D.如果铜版纸的出口经营者在调查期间作出改变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并且商务部认为该承诺能够接受,也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
答案: AD
解析:根据反倾销条例,发起反倾销调查有两种方式,其一也是最主要的是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的申请,但这种申请须满足数量上的条件,即所谓的国内产业的界定。反倾销条例规定了双重条件,即反倾销调查申请者的产量应占支持者和反对者总产量的50%以上,同时申请者的产量不得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主要考虑到还有一些可能不表态(既没申请,也不反对)。故A正确。
有五种应当中止反倾销调查的情形,分别是: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没有足够证据的;倾销幅度低于2%的;倾销进口产品实际的或潜在的进口量或损害可忽略不计的;商务部认为不宜的。考虑到国际法选择题的特征,只需要记住倾销幅度低于2%的,因为其他的依常理即可判断。所以B错。
反倾销措施的采取,有临时的和终裁的。但无论哪一种,都需要满足反倾销的三个条件:倾销,损害和因果联系。所以,反倾销条例规定(28条),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所以,C错,因为其没考虑到因果联系。
D正确,但要注意倾销和补贴在这一问题上的区别:反补贴中对应的措施是承诺(包括价格承诺)而不单单是价格承诺,因为补贴涉及政府和出口经营者两个主体,都可以做出承诺。
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满足下列哪些条件,商务部才可决定采取保障措施?
A.进口产品数量增加
B.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出口方倾销或补贴的结果
C.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
D.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国内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威胁
答案:CD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如果根据该条例进行的保障措施调查,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可以采取保障措施。应当注意,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国内产业受到损害、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采取保障措施的三个基本条件。进口数量增加指进口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适用保障措施要求的产业损害程度重于反倾销或反补贴要求的损害程度,即严重损害而不是实质损害。故CD选项正确,AB选项错误。B选项不选是没有争议的,但本题题干中的提问用词是“……满足下列哪些条件,……才可决定……”,容易造成歧义,将题目要求理解为要选择商务部据以采取保障措施的必要要件。如果作此理解,A选项应选。但“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与“生产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之间是“或者”关系,如果理解为选择采取保障措施的必要要件,则在CD选项上将会出现是否同时选择、怎样选择的顾虑。本题是多选题,根据选项的设置综合考虑,本题答案为CD选项。
5.关于中国在世贸组织中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承诺入世后所有中国企业都有权进行货物进出口,包括国家专营商品
B.对中国产品的出口,进口成员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选择替代国价格的做法,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生效15年后终止
C.非专向补贴不受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的约束,包括中国对所有国有企业的补贴
D.针对中国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在实施条件上与保障措施的要求基本相同,在实施程序上相对简便
答案:B
解析:选项A错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简称《中国加入议定书》,下同)专门对贸易权作了规定,中国承诺逐步放开贸易经营权,在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的3年内,除国家专营商品外,所有中国企业都有权进行货物进出口。
选项B正确。在《中国加入议定书》生效时,如果进口成员的国内法含有市场经济标准,一旦中国根据进成员的国内法,确立中国在某一产业或部门方面是市场经济,上述倾销确定中的选择的规定应终止,无论中国能否证明市场经济这一点,上述选择方法的规定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生效15年后终止。
选项C错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反补贴规则,非专项补贴不受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的约束,但如果中国政府提供的补贴的主要接受者是国有企业,或者接受了补贴中不成比例的大量数额,该补贴视为专项补贴。
选项D错误。《中国加入议定书》中,特别规定了针对中国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机制。这一机制,专对中国产品实施,实施条件低于保障措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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