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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一建法规高频失分点:安全事故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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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2 17:31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注:1.“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2.事故等级划分的要素要掌握。
  3.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类型要掌握。
  4.事故报告的要求要掌握。
  5.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理的时限要求记住几个数字。
  6.事故调查处理的“四不放过”要掌握。“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二、高频答疑点
  1.事故分级三个要素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分级要素有3个,即死亡人数、重伤人数和财产损失,可以单独适用。也就是说,三项中,只要其中一项达到高的标准,就按照高的执行。
  2.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若一个项目工期是1年,该怎么调整?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1)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6)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7)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项目完工就可以认为是上述(2)、(3)、(4)变化发生,需要调整。
  3.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越级上报吗?
  答:可以。根据规定,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事故报告有什么要求?
  答: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③事故的简要经过;④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⑤已经采取的措施;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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