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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考试 师范类报考条件(直接申请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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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0 22: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基本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当地的中国公民。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当地且符合《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可在当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当地全日制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及高职院校应届毕业生可向就读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就读于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电大、夜大学、函授)、网络教育的人员须毕业并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经申请人员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应届毕业生由所在学校进行思想品德鉴定。
三、学历的要求 种类 应当具备的学历条件
幼儿园教师 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小学教师资格 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初中教师资格 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高等师范本科学校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成人教育教师资格 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要求   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在于从事教师职业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也就是说不仅要掌握一定的知识,更重要的是要把知识按照不同学校教学计划的要求传授给学生,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的探索精神、学习能力和道德人格,使学生的特长和潜力能够充分发挥出来。
五、普通话水平要求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六、教育学、心理学知识要求  对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并取得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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